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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2年8月,某公司经理王丽出差A市,住入该市B宾馆。当晚11时从外面返回,在该宾馆四楼遇到4名不明身份的男子,其中一人对王丽进行调戏、殴打。在此过程中,有数人围观,其中有该宾馆保安人员和服务员。尽管王大声呼救,但无人出来制止。事后,4男子扬长而去。王被打后,住入医院治疗,其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综合症,腹部及四肢多处软组织挫伤。事后,王要求宾馆进行赔偿(包括精神赔偿),而宾馆则辩称没有制止只是员工的服务质量较差,且属于员工的个人行为,宾馆不承担赔偿责任。宾馆应承担什么责任?
  • 宾馆应承担赔偿责任。王丽与宾馆是一种消费法律关系,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期间,宾馆应有责任保证消费者有人身安全。由于宾馆没有切实履行其义务,使王丽人身受到伤害,宾馆应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及其他如交通费等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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