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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甲某认为妻子与其离婚,是妻姐丁某从中挑拨所致,遂产生杀死丁及其家人后劫持飞机逃往台湾之念,并得到乙的赞同。之后,甲乙二人购买催泪枪一支,并将催泪枪分解伪装,进行了两次登机试验。同时又准备了毒药“赤血盐”,用于杀害丁及其家人。甲乙二人决定于1999年11月6日晚,杀死丁及其全家后乘长春市至厦门市的班机,将飞机劫持至台湾。11月3日,由甲出资、乙去长春购买了11月7日长春市至厦门市的飞机票二张。后来,乙感到害怕,独自一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将甲抓获,阻止了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1、甲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罚(有何法定量刑情节)? 2、乙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罚(有何法定量刑情节)?
  • 要点: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人的中止,预备犯和中止犯的认定与处罚
    甲为了实行故意杀人罪和劫持航空器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劫持航空器罪。甲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因此所犯二罪均系犯罪预备。
    甲在该犯罪预备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共同犯罪的主犯;对于甲所犯故意杀人罪(预备)、劫持航空器罪(预备)应当分别定罪量刑,实行数罪并罚。鉴于甲所犯二罪均处在预备阶段,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乙与甲共同进行了故意杀人罪和劫持航空器罪的准备活动,因此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和劫持航空器罪。鉴于乙在犯罪准备过程中,自动放弃了犯罪预备活动,并且自动有效的阻止了犯罪的着手实行,成立犯罪中止。并且因其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依法对乙所犯二罪,应当免除处罚。此外,乙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协助抓获同案犯甲某,具有立功表现,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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