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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8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提供6台德国产接触器,价款总额为10万元,乙公司预付货款2万元,其余款项在收到货物后15日内付清;合同生效后30日内交付货物,甲公司负责运输,但双方对运输费用的承担没有约定。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于8月25日支付货款2万元。甲公司分别于9月2日、3日、6日通过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先后向乙公司发运3台、2台、1台接触器。9月15日,乙公司致电甲公司,只接到5台接触器,且其中9月3日发运的2台接触器相关技术指标不符合要求,根本无法使用。经查,甲公司于9月6日发运的1台接触器因遇不可抗力在运输途中灭失。9月6日发运的接触器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当由谁承担?简要说明理由。
  • 9月6日发运的接触器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当由甲公司承担。根据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在本题中,当事人约定由卖方甲公司负责运输,即交货地点为买方乙公司所在地,标的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毁损、灭失属于交付之前的风险,应当由甲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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