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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01年5月20日,通然工程设计研究所(以下简称通然设计)与宏图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公司)签订工程设计合同。双方约定:通然设计为宏图公司设计标志性建筑“科技之光”,并于2001年10月1日之前将设计方案交付宏图公司;宏图公司接到方案后支付设计款17万元。同年8月,通然设计得知宏图公司经营不善,资金流转十分困难。随即通然设计便着手察访宏图公司的相关情况,并掌握了大量的资料。资料表明宏图公司目前明显资不抵债,众多债权人整日上门催讨,几乎不能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后经人民法院查明,上述材料反映的情况属实。)9月15日,通然设计向宏图公司致函称:鉴于贵公司的现实情况,通然设计决定暂停“科技之光”的工程设计工作。如果宏图公司不能马上提供日后17万元设计款的担保,通然设计不能保证10月1日前交付设计方案。宏图公司复函称:虽然我公司目前遇到一些经营困难,但不至于日后不能支付设计款项。请通然设计恪守合同约定,马上恢复工程设计,并务必按时交付设计方案。直至10月1日,宏图公司未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通然设计也没有交付工程设计方案。10月20日,宏图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通然设计,要求其承担未按时交付工程设计的违约责任。 通然设计9月15日函件所提要求是否合法?有何依据?
  • 通然设计9月15日函件所提要求合法。依据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负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财产明显减少,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给付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成立不安抗辩权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第一、双方债务因同一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
    第二、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
    第三、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本案中宏图公司的情况完全符合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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