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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甲与某乙于2000年结婚,婚房由某甲购买(价值20万元)。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二人时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甲、乙二人感情逐渐破裂,遂于2003年离婚。经查,某甲1999年曾经以购买婚房为由向其好友某丙借款20万元,并立借据曰:“为购买与某乙结婚所居房屋,特向某丙借款20万元(贰拾万元)”。 现某丙持借据要求甲、乙偿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案该如何处理?
  • 本案涉及夫妻对外债务的清偿问题。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认定某甲婚前向某丙借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则由甲、乙共同偿还;如果认定为某甲的个人债务,则由某甲以其个人财产单独偿还。
    《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本案中,某甲向某丙借款的目的是购买婚房用于婚后甲、乙二人共同居住,且借据写明该借款被实际用于购买婚房之用。因此,尽管某甲系为婚前负债,但是所借款项皆用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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