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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纪处分批准权限是什么?
  • (1)批准给予违犯党纪的党员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对于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除对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外,对于其他违纪党员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党的各级纪委批准。对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也可由纪委批准。关于基层单位的纪委是否有给予违纪党员纪律处分批准权的问题,中央纪委意见:基层纪委原则可给予一定的处分违纪党员的批准权。但由于各地建立基层纪委的情况不同,全国不作统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2)批准给予部分同级党委管理干部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中央纪委制定的《批准权限》规定,对“列入《中央管理干部职务名称表》的不是副部长级干部,给予党纪处分,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报中央备案。”这里的党纪处分,包括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3)批准给予基层党委管辖的党员开除党籍处分。党章规定:给党员开除党籍处分,应分别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这里讲的县级纪委,不仅包括县、县级市、旗等地方纪委,同时也包括县级或县级以上企业、事业单位经过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都可以根据党章第四十条的规定,审查批准给党员开除党籍处分。如果给党员领导干部以开除党籍处分,还应按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报批。
    (4)特殊情况下直接决定给违纪党员以纪律处分。党章第四十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根据这一规定,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纪委,对本级纪委批准权限内和下级党委、纪委批准权限内的违纪党员,直接作出处分决定。如果违纪党员的处分按照批准权限应由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那么这一级纪委在作出处分决定后,应报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批准后方能生效。
    (5)改变下级纪委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党章第四十五条规定: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但如果所要改变的下级纪委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委批准,上级纪委应当尽量与下级党委协商,如果下级党委同意改变,则由他们先自行作出改变的决定,然后由上级纪委批复。如果经过协商,意见仍不一致时,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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