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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19世纪初德国在制定民法典问题上提倡和反对方的基本主张。
  • (1)提倡一方以自然法学派学者蒂博特为代表。他在1814年出版了《论统一德国民法典的必要性》一书,认为只有统一法律才能实现民族的统一;要使德国兴盛必须编纂用德语写的统一民法典。他认为统一编纂德国民法典的条件早已成熟,认为立法是人们理性的产物;
    (2)反对一方以历史法学派学者萨维尼为代表。他出版了《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一书,对蒂博特的上述意见进行批评,认为当时德国不具备制定统一民法典的条件,主张编纂一部成功的民法典必须具备完备的学识,这一条件在当时德国远未具备。他认为法典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历史的产物,过早的立法只会歪曲和违背民族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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