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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市有4家生产经营电子产品的集体企业,拟设立一股份公司,只发行定向募集的记名股票,总注册资本为900万元,每个企业各承担200万元。经该市有关领导的同意后,正式开始筹建。4个发起人各认购200万元,其余10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即时就交付股票,无论公司是否成立。且为了吸引企业购买,可将每股1元优惠到每股0.9元。一个月后,股款全部募足,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但参加人员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只有三分之一多一点。主要是因为两个发起人改变主意,抽回了其股本。创立大会决定仍要成立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公司登记机关认为其达不到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且违法之处甚多,不予登记。此时,发起人也心灰意懒,宣布不成立公司,各股东的股本也随即退回。由此,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以公司名义欠的债务达12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股东要求赔偿利息损失3万元,合计15万元的债务。各发起人之间互相推诿,谁也不愿承担。各债权人于是向法院状告4个发起人,要求偿还债务。4个发起人辩称,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有责任,因此损失应有各人自己承担。本案4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
  • 基于上述违法之处,故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导致公司不得成立。对于公司在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和债务,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公司法》规定由发起人负连带偿还责任,且对于返还股本的利息也负连带偿还责任。因此,本案中4名被告应对原告提出的15万元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法院判决由他们均摊是合理的。此外,若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成立后,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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