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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某市有4家生产经营电子产品的集体企业,拟设立一股份公司,只发行定向募集的记名股票,总注册资本为900万元,每个企业各承担200万元。经该市有关领导的同意后,正式开始筹建。4个发起人各认购200万元,其余10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即时就交付股票,无论公司是否成立。且为了吸引企业购买,可将每股1元优惠到每股0.9元。一个月后,股款全部募足,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但参加人员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只有三分之一多一点。主要是因为两个发起人改变主意,抽回了其股本。创立大会决定仍要成立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公司登记机关认为其达不到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且违法之处甚多,不予登记。此时,发起人也心灰意懒,宣布不成立公司,各股东的股本也随即退回。由此,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以公司名义欠的债务达12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股东要求赔偿利息损失3万元,合计15万元的债务。各发起人之间互相推诿,谁也不愿承担。各债权人于是向法院状告4个发起人,要求偿还债务。4个发起人辩称,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有责任,因此损失应有各人自己承担。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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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公司的设立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具有更严格的条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案中的股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如下违法之处:
1)发起人只有4人,不够法定5人的最低限额;
2)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同意,仅有领导同意不行;
3)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而非本案只要认购就交付股票,不管公司成立与否;
4)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额或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而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本案中的优惠是错误的;
5)创立大会不足法定代表股份总数的认股人。法定为超过二分之一才可举行创立大会;
6)两名发起人私自抽回股本。公司法规定,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外,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后不得抽回其股本;
7)最后,注册资本未达法定最低限额。法定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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