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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公民张某于2000年4月完成了一项“水变油”的方法发明,5月利用A企业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对该方法进行了验证和测试,并向A企业支付了100万元的测试费用。在测试过程中,A企业的职工王某窃取了张某的技术秘密后,于2000年6月将该技术秘密转让给李某,李某不知道王某的技术秘密系窃取所得,并向王某支付了200万元的转让费。张某得知李某使用自己的技术秘密后,要求李某向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李某向张某支付使用费后,张某要求李某停止使用该技术秘密。 2001年12月,张某将该项技术的专利申请权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甲公司,2002年1月1日,甲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的书面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初步审查认为该方法发明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要求,于2003年7月1日即行公布。2004年10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甲公司的请求,对该方法发明进行实质审查后,于2005年1月1日作出授予甲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于同日予以登记和公告。 2005年4月,甲公司对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分别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以下情况: (1)乙公司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多次使用甲公司的该项方法发明。2004年12月15日甲公司得知后要求乙公司支付使用费时,遭到乙公司的拒绝。 (2)2005年4月1日,甲公司得知丙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于2005年2月1日在与某公司的买卖合同中使用甲公司的专利号,非法获利20万元。 (3)丁公司在2002年1月1日前已经使用相同的方法,甲公司于2005年1月1日取得发明专利权后,丁公司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方法。 2005年6月1日,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丙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丙公司于2005年6月10日向甲公司支付了赔偿金20万元。 2005年8月1日,甲公司的发明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于是丙公司向甲公司要求退还20万元的专利侵权赔偿金。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以下问题:张某要求李某停止使用该技术秘密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 张某要求李某停止使用该技术秘密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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