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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永徽律疏
  • 永徽二年(公元651年),唐朝编成《永徽律》,其内容基本沿袭《贞观律》,仅增加了禁止买卖口分田的规定,并将《贞观律》《名例律》“十恶·大不敬”条文中的“言理切害”改为“情理切害”。同时鉴于当时中央和地方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也缺乏统一标准的情况,唐高宗下令对《永徽律》逐条逐句进行统一而详细的解释,阐明《永徽律》的精神实质,重要原则制度的源流演变和立法意图,并设答问,解决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这些内容称为“律疏”,附于律文之下,经皇帝批准,于永徽四年(公元654年)颁行天下,律文与律疏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这部法典当时称为《永徽律疏》,元代以后称为《唐律疏议》。《永徽律疏》是我国迄今为止保存下来的最完整的、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封建法典。《唐律疏议》总结了中国历代统治者立法和注律的经验,继承了汉代以来德主刑辅的思想和礼法结合的传统,使中国封建法律至此发展到最成熟、最完备的阶段,标志着中国封建立法技术达到最高水平,《永徽律疏》以其丰富的内容、高超的技术和鲜明的特色而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并对当时周围其他亚洲国家和后世王朝的封建立法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在整个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上占有最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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