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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在引导企业来泉设立总部方面,有何鼓励政策?
  • 对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1~3%的开办费用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属泉州市有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所得部分,受益财政给予前两年全部免收或返还,后三年减半征收或返还。对经认定的本地总部企业在泉州市新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营销中心,且将分布在市域外企业生产的产品集中在总部营销中心销售并开票的,受益财政按其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上一年新增部分的10~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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