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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医院收治参保人员住院及申报医疗费用时,需明确哪些规定?
  • 医院收治参保人员住院及申报医疗费用时,需明确:
    (一)“普通病种”及“单病种”结算标准为住院医疗总费用。
    (二)门诊抢救至住院治疗未间断的,均属一次住院,患者在入院后三日内(包括三日)出示本人医保证件的,应予以认可。入院三日后再出示医保证,不予受理(费用由病人自费)。
    (三)参保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使用乙类药品或项目、“二个目录”外药品或项目(含丙类项目)都必须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填写《黄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用药(检查、治疗)申报表》并签字,报医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认可(急救病人可后补手续)。
    (四)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应由参保人员自付(费)费用(含起付费、“二个目录”内甲乙类项目自付费用、“二个目录”外及超限价以上自费费用、丙类项目自费费用等)均由医院收取,医院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参保人员用其个人帐户支付自付(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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