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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该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买价值2万元的货物,此项交易导致该企业损失1000元。 2000年7月4日,该企业亏损,不能向丁清偿到期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该企业进行清算。经查,该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①该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 ②该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 ③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 ④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 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 丁的债权也必须按《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9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由于在负责A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乙的过失行为给A企业,或者说给甲造成了1000元的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如甲向法院提出以赔偿抵扣其所欠乙的部分工资款,应予支持。如此,则A企业的清偿,应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支付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后,剩余79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10万元债务,不足部分(21000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由于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仅有2万元,仍不足以清偿所欠丁的债务,所以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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