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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张某为一国有企业会计,1998年5月张通过收入不入帐的手段,将公款20万元据为己有,并挥霍一空。年底时张得知税务局要来查帐,害怕被追究,张找亲友借钱并变卖了自己的部分财产,凑了10万元,准备交还给单位。张还写了悔过书,承认了自己的行为,并交给单位领导。正在张四处借贷,准备凑足剩下的10万元时,张的贪污行为被单位举报。其后检察机关传讯了张,张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问:对张能否认定为自首?为什么?
  • 1.张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对张应认定为自首。
    2.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成立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自动投案;
    第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成立特别自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成立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第二,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是成立特别自首的关键性条件。
    3.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4.本案中,张写了悔过书交给单位领导,属于向其所在单位投案,张自动投案后,在积极退赃,减轻犯罪后果时被传讯,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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