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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10年5月,市环保执法人员在对某单位车辆进行监督抽检时,发现其中1辆车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可疑,经核实确认是假标志。执法人员认为:该车使用假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同时又没有按时参加环保定期检验,两项均可以按照《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于如何处罚产生两种意见:一种认为该车使用假标志性质比较恶劣,应按照使用假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罚则对该车进行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照《条例》关于未按时参加环保定期检验的规定对该单位进行处罚经与法制部门沟通,决定采用后一种意见进行处罚。你认为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应当如何进行处罚?并简要说明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依据、程序。
  • 在该案例中,执法人员存在对执法主体认识模糊的问题对未按时参加环保定期检验的违法行为,由环保部门进行处罚,因此,采用后一种意见是正确的执法依据是:《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用机动车未按时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每辆机动车处200元罚款。
    对使用假环保标志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罚,环保部门应当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执法依据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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