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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销售结算方式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什么关系?如何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进行增值税延迟纳税的筹
  • 划?
    在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下,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也不同: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货物,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其他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筹划方式主要有:
    (1)充分利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都以合同约定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就表示,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上,企业有充分的自主权,也有充分的筹划空间。因此,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尽量回避直接收款方式。
    (2)利用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受托方根据合同要求,将商品出售后,开具销货清单,交给委托方,这时委托方才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根据这一原理,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且在商业企业实现销售后再付款结算,就可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回避直接收款方式、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等结算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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