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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台湾当事人败诉而拒不履行义务,胜诉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几种情形。
  • 涉台民事诉讼的判决生效后,如果败诉方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胜诉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台湾当事人败诉而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情形包括:
    (1)台湾当事人在大陆有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会同有关部门合理作价变卖其财产,予以执行。变卖所得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对不足部分可以裁定申止执行,待以后有条件时再恢复执行。变卖财产所得清偿全部债务后仍有剩余的,法院应当通知被执行人领取;若被执行人在通知后经过3个月仍不领取的,则以其名义将余款存入银行,待其领取。
    (2)台湾当事人在大陆除了投资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以其所得利润还债,但不宜以其投资清偿债务;如确有此必要,应取得大陆合资方或合作方和有关方面的同意,通过转让投资权益的方式进行抵偿。
    (3)台湾当事人在大陆既无财产又无投资的,人民法院不可能直接执行其在台湾的财产,只能通过两岸司法协作的途径解决。胜诉方可根据台湾当局制定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74条之规定,向台湾有关地方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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