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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1.公约于1980年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定名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公约于1988年1月1日生效。
    2.人如拥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采取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
    公约排除了某些货物的买卖。公约第2条规定不适用于下列六种货物买卖关系:
    (1)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买卖合同;
    (2)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买卖;
    (4)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
    (5)船舶或飞机的买卖;
    (6)电力的买卖。
    3.公约的适用根据。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
    (1)公约适用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但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如果缔约国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对法律适用作选择,则公约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但是对国际惯例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排除适用。
    (2)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
    (3)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4、《公约》没有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如何确定准据法。《公约》只对合同的订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补救做了统一规定,而对下面几项主要法律问题并未涉及:
    (1)《公约》不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条款的有效性问题。
    (2)《公约》不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引起的有关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问题,和第三人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能提出的权利和要求的问题。
    (3)《公约》不调整卖方对所售货物所引起的人身伤亡责任。
    5、我国的保留声明。我国在1986年12月11日提交核准书时,对《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保留:
    (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保留。
    (2)我国对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的规定提出了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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