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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论述行政诉讼中证据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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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证据是指一切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这一概念表明行政诉讼的证据是一种材料。行政诉讼证据与其他证据相比有以下特征:
(1)行政诉讼证据的广泛性。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这里的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证据中所特有的。另外,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机关必须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把规范性文件作为广义上的行政诉讼的证据来理解。从这一角度看行政诉讼的证据具有广泛性的特点。
(2)行政诉讼证据来源的特定性。行政诉讼证据主要来自于行政程序,并且主要是由行政机关提交给人民法院的。这是行政诉讼证据区别于刑事诉讼证据和民事诉讼证据的又一特点所在。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充分、全面的掌握证据,弄清事实真相后,才能对照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就是行政机关遵循的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这一规则决定了行政机关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是在作出裁决之前就已经获得的,一旦进入诉讼领域,应当向法院提供。虽然原告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但由于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被告行政机关处于主导地位,使得原告无法获得或者难以获得证据。因此,可以说行政诉讼中证据主要是来自于行政机关,而且这些证据还必须是在行政程序中获得的,尽管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也可以要求原告或者被告提供或者补充相应的证据。
(3)举证责任的承担。诉讼中由谁承担举证责任,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的承担,主要是以当事人是否提出主张为标准。而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是由被告行政机关来承担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应当提出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的正确性与合法性,否则将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即法律将不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而要败诉的风险,确定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来承担,这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4)行政诉讼证据审查阶段和方法的特定性。行政诉讼法规定,任何证据均“必须经过法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即将法院审查证据的活动限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而不应在其他阶段。这是为了加强证据审查的公正性,以便接受当事人和群众的监督。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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