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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研究成果署名规范应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 尽管各学科领域和期刊关于成果署名的要求存在差异,但基本遵从以下规范:
    (1)对文章有实质性的贡献,应当列为作者的人,其署名权不能以任何理由被剥夺,也即不得将其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除应本人要求或保密外。
    (2)对文章有实质性的贡献,应当列为作者的人,如果他们在著作或论文撰写、投稿或评审期间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去世,他们仍然应当被署名为作者,也即其署名权应当受到保护,其他相关人员不能以任何理由剥夺之。
    (3)署名不能受到职位、职称、学历等因素的影响,任何人不能以拥有科技资源和条件(如研究经费、奇缺实验试剂、精良实验设备或难以公开检索到的资料等)为手段,迫使那些因缺乏研究条件而与其合作的科研人员“自愿”或者被迫出让署名权。
    (4)那些仅仅争取到研究资助,收集了数据,提供了实验条件,提供了资料或写作上的协助,或者对研究小组进行了一般性的管理和监督等的人,是不符合作者身份的,不能享有著作权或署名权。
    (5)不符合作者署名要求但却对研究工作做出了贡献的那些个人或者组织,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予以确认,且事先获得他们的书面同意。一般可以放在著作与论文的致谢中,并对他们的工作加以说明。
    此外,一项研究的负责人,或者论著/文的作者,尤其是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应当特别注意并避免下面情况的发生:
    (1)虚构作者。这种作者与论著中的研究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一般是有名望的科学家或者某个领域内的权威。因为他(她)们能够提高著作出版或论文在著名期刊上发表的机会,或者提高论著潜在的学术地位,从而增加被检索、阅读的机会,提高引证率,而被列入作者名单。
    (2)荣誉作者。这种作者可能为该研究提供了资金资助,可能是该学术领域的领军人物,可能为研究提供了试验材料,也可能仅仅为其他作者提供帮助但并未真正参与该研究,他(她)们并没有对研究做出符合作者身份要求的贡献。
    (3)互惠作者。这种作者的出现常常是源于这样一种情况,即同行、同事、同学为增加论文篇数以达到绩效考核标准,或获得职称晋升,或获得到其他回报,而彼此之间建立互惠协议,相互“搭车”,在对方的论著/文中相互署名。这种作者对论著/文中的研究工作没有实际的贡献。
    (4)权势作者。这种作者可能是进行论著中的研究的所在机构的领导或项目主管,或者是主要作者的导师,他们对其他作者或其研究有领导责任,但是与论著中的研究没有直接的关系,其他作者出于主动——也许是出于讨好,也许是不了解规范,或者因为被迫而署上他(她)们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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