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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刑事诉讼中的侦查回避?
  • (一)回避适用的人员范围
    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二)回避适用情形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与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之间存有请客送礼、其他好处的,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三)回避种类
    (1)自行回避。法定人员在诉讼中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时,主动提出不参加诉讼活动的制度。
    (2)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法定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时,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等提出申请,要求他们退出诉讼活动的制度。
    (3)指令回避。法定人员具有应当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回避,由享有决定权的有关组织或负责人指令其退出该案诉讼活动。
    (四)回避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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