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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家用燃具的判废标准。
  • (1)燃具自售出当日起,使用人工煤气的快速热水器、容积式热水器、可采暖热水炉的判废年限为6年;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的快速热水器、容积式热水器、可采暖水炉的报废年限应为8年;燃气灶具的报废年限应为8年;燃具的报废年限有标示的,应以企业产品明示为准,但不应低于以上的规定年限;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燃具的报废年限应为10年。
    (2)燃气热水器等燃具检修后仍发生如下故障之一时,即使没有达到判废年限,也予以判废。
    燃烧工况严重恶化,检修后烟气中一氧化碳含量仍达不到相关标准规定;
    燃烧室、热交换器严重烧损或火焰外溢;检修后仍存在漏水、漏气或绝缘击穿漏电现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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