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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原告瑞得集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一号)指出被告东方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刘臣街14号2楼)的主页侵犯了原告主页的著作权,诉请北京海淀区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东方公司就本案的管辖权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由于“其住所地在四川省宜宾市,非北京市海淀区,而瑞得集团也未能向东方公司提供可证明其诉称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内的证据。”因此认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尤其是被告进一步指出,“本案是因互联网网页著作权侵权而提起的诉讼,而互联网不同于传统的传播媒体并具有其本身的特点,我国以往有关侵权诉讼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是否适用于此类案件,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被告的这一质疑显然使法院不得不面对网络管辖权这个问题。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什么?对当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提出了什么挑战?
  •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管辖权的确定问题。 带来的挑战主要是:
    从我国的司法解释和具体案例来看,已经有了对网络侵权行为司法管辖权的规则和实践,但是规则有效的发挥作用还有待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发展。首先,互联网是无国界的,一旦纠纷涉及到国外,依照解释的原则我国很可能就丧失了管辖权,在各国都希望扩大本国管辖权的今天,这样的结果或许并不是我们立法的初衷;其次,解释中对侵权行为地的扩大解释,其直接结果就是导致享有管辖权法院数量的增加,这也就必然会增大冲突产生的可能性;再次,当国外的司法实践已对积极接触和消极接触做出区分,提出“交互性网址”等概念,并且也已得到世界的广泛认同之时,我国的相关规则尚未借鉴与细化到此程度,对于实践的规制作用可能会削弱。然而毕竟,司法解释和具体案例产生还是为此类侵权纠纷管辖权的确定提供了一条可以依据的法律渊源和参照对象,尽管这些规则并不成熟,但至少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现行法律中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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