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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0年10月,雷某在当地保险公司购买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费支付方式为按年交纳,交费期的下一月为宽限期,宽限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宽限期届满后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保险单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条款中则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受伤或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赔偿。投保人雷某同意并签了字,又交纳了第一年的保费。2001年续保。2002年10月,雷某因故没有及时交纳,次月仍未去交。12月初,雷某在出外办事途中遭遇车祸受伤,遂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后则认为,雷某怠于交纳保险费,并在宽限期之后发生保险事故,此时保险合同效力已经中止,保险公司没有给付其保险金的义务。雷某则认为保险公司应当通知其交纳保险费,并且宽限期过短(一个月),不符合我国保险法关于宽限期为60天的规定,所以保险公司应当理赔。双方争执不下,只得对簿公堂。 何为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效力中止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中止的后果如何?
  • (1)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是投保人逾期未交纳保险费并超过一定期限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效力的暂时停止形态。
    (2)条件:投保人逾期未交纳保险费;在约定或法定的宽限期内仍未交纳;保险合同没有约定其他的救济方式,如减少保险金额等等。
    (3)后果: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合同被视为无效,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也无赔偿保险金的义务。如果经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参见《保险法》第5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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