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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各级地方政府首长负责制的主要内容。
  • 按照现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我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就是明确各级行政首长在本级人民政府的全部工作中负有"三权一责",即:
    第一,全面领导权。行政首长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负有全面领导权,副职协助其进行工作,或受其委托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二,最后决定权。行政首长召集并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常委会议或全体会议,并在会议集体讨论的基础之上,集中正确的意见,对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最后决定。
    第三,人事提名权。行政首长就本级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的任免,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名。
    第四,行政首长负全面责任。行政首长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全面负责,以本级人民政府的名义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的请示、报告,向下级人民政府发出的指示、指令等,均应由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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