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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一纳税年度,甲国某制鞋公司生产高档运动鞋,其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为每双31.5美元,现以成本价格 销售给乙国母公司,共销售36000双,乙国母公司最后以每双60美元的价格在市场售出这批运动鞋。甲国政府认为,这种交易作价分配不合理。根据甲国税务当局掌握的市场资料,该制鞋公司生产运动鞋的费用率一般为70%。甲国公司所得税率为33%,乙国为37.5%。 下列关于本案例的分析与计算是否正确?如有错误请指出错误之处,并加以纠正。 (1)甲国政府认为案例中交易双方属关联企业关系.所以交易作价分配不合理。 (2)解决问题的方法是按比照市场价格标准进行纳税调整。 (3)解决结果: ①比照市场价格=31.5×(1+70%)=53.55(元) ②子公司利润=(53.55-31.5)×36000=793800(元) ③子公司向甲国纳税=793800×33%=261954(元) ④母公司利润=(60-53.55)×36000=232200(元) ⑤母公司向乙国纳税=232200×37.5%=87075(元)
  • (1)本案例中的分析与计算不正确。
    (2)错误之处有:
    ①甲国政府认为关联企业交易价格分配不合理的分析不全面。正确的分析是:甲国政府认为交易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关联企业,内部交易定价按成本价交易,明显偏离市场价格,不符合独立核算原则,损害了甲国政府的税收利益,故认为不合理。
    ②按比照市场价格标准进行纳税调整不正确。应按组成市场价格标准进行调整。
    ③计算中用比照市场价格不正确。
    单位(元)用错,应用“美元”。
    正确的计算是:
    组成市场价格=31.5+70%=45(美元/双)
    子公司利润=(45-31.5)*36000=486000(美元)
    子公司向甲国纳税=486000*33%=160380(美元)
    母公司利润=(60-45)*36000=540000(美元)
    母公司向乙国纳税=540000*37.5%=2025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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