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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是如何规定的?社会监督有何特点?
  •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说的社会监督应当从广义上来理解,包括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群众监督。它的特点是: ①主体广泛。实施社会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社会组织和个人。
    ②形式多样。立法机关可以通过法律监督检查、质询案等形式进行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进行监督。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审判不正当竞争案件进行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和公民可以通过检举、控告、作证、大众宣传媒介披露等形式进行监督。 ③效力不同。有权机关的监督,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审判可以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其他机关、群众团体、公民个人的监督只能产生间接的法律后果,如其检举、控告只能作为主管机关进行查处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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