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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滨海市乐河县天一公司与临山市东方铝合金厂(位于临山市东二区)在天南市路西区订立购销合同一份,天一公司从东方铝合金厂订购15万元铝合金,货到付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地在天南市路西区。合同履行完毕后,天一公司认为东方铝合金厂所提供的铝合金质量不合格,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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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山市东二区人民法院和天南市路西区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我国民事诉讼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本案中临山市东二区人民法院是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天南市路西区人民法院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故二者都有管辖权,天一公司可选择其中之一起诉。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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