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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海港码头结构为高桩梁板式,该工程在施工单位进场并下达开工令后,由于业主考虑到后续规模要扩大,因此变更设计,增加50m长600mm×600mm的桩10根,合同清单中每根桩制作费用为1.5万元,运输及打桩费用为每根1.2万元,工期延长18d。在打桩施工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致使打桩工期延误15d。在板的预制过程中,施工单位混凝土机械发生故障,导致其中一块板报废,致使工期延误3d,费用损失2万元。工程施工正处高峰时,业主供货不及时,工期延误11d,同时,导致部分人员窝工、部分机械停置,现场施工总人数122人,其中有30人窝工,人工工资为30元/d;钢筋弯曲机1台,停置台班单价为49元/台班,混凝土机械一座,停置台班单价为178·34元/台班。 哪些是可索赔事项? (5)该工程工期准予顺延多少天? (6)费用准予调增多少万元?(以上工期延误均不重叠)
  • 可索赔事项如下:
    1)由于业主原因变更设计事项,新增加的制桩、运桩及打桩变更工期及费用可索赔;2)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误可索赔;
    3)业主供货不及时造成的人员窝工、设备停置可索赔。
    (5):
    根据以上可索赔事项计算工期顺延为
    18+15+11=44d。
    (6):
    根据以上可索赔事项计算索赔费用如下:
    制桩打桩费为:1.5×10=15万元
    1.2×10=12万元
    业主供货原因造成窝工费用为:
    人工费=30人×11天×30元/(人·天)=9900元
    机械停置费=49×1×11+178.34×1×11=2500.74元
    以上费用合计=15+12+(9900+2500.74)/10000≈28.24万元。
    费用准予调增28.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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