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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为什么长期股权投资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不同的核算方法?二者在适用范围、核算程序、损益确认等方面有何区别?两种方法应如何评价?
  • 由于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单位形成的影响不同,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形成的关系也不一样,被投资企业实现损益的多少和投资企业损益的关系也有所区别,因此,应该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即成本法和权益法。
    (1)适用范围:在下列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成本法的规定核算: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2)核算程序:成本法核算的一般程序: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的投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清算性股利,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变动,包括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以及其他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变动,同时有可能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3)损益确认:在成本法下,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清算性股利,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在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均影响所有者权益变动,因此,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也需要作相应的调整。确认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在“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下单独设置“损益调整”明细账户核算。具体处理方法如下:属于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而影响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由于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已包含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份额,而被投资单位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必然使净资产减少,因此,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的净亏损而影响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分担的份额,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成本法和权益法是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两种方法,分别体现了不同的长期股权投资所产生的影响,符合长期股权投资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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