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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1999年5月5日,为支付电费,某水泥厂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并经农行某营业所签章同意承兑。汇票载明,收款人为某农电局,金额13万元,汇票到期日为1999年8月5日。签发当日,汇票交付农电局。后水泥厂与营业所签订承兑协议,约定汇票到期日前水泥厂将票款13万元交存营业所以便到期付款。5月8日,农电局遗失汇票。5月9日上午,农电局向营业所申请挂失,并请求补开银行承兑汇票。营业所称,待汇票到期日届满,看有无他人持票取款再定。汇票到期届满无他人持票取款,农电局请求营业所支付票款,遭拒绝。农电局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营业所支付票款13万元。营业所辩称,水泥厂未按协议交存票款,营业所在未见汇票情况下不应承担付款义务。《票据法》规定了票据丧失后有哪三种救济方法?
  • 《票据法》规定票据丧失后有三种救济方法:
    (1)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情况通知付款人,接受持失通知的付款人决定暂停支付,以防止票款被他人取得;
    (2)公示催告。法院依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票据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如在一定期限内没有申报权利,则产生失权的法律后果;
    (3)提起诉讼。指失票人丧失票据后通过票据债务人的一般民事诉讼来解决票据权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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