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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对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等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 2002年,经国务院批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原国家经贸委所属的10个国家局管理的242个科研机构、中央所属的178加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建设部等11各部门(单位)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以下简称专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等问题作了如下规定:并有离退休人员原单位负责发放。2001年地方已经按企业办法为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增加
    (1)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不再执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负责发放接受时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以后不再增加。从2001年开始,其离退休待遇调整纳入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范围,由财政部门按统一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经费渠道安排所需资金,并有离退休人员原单位负责发放。2001年地方已经按企业办法为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增加的养老金,有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扣回。
    (2)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专指前离退休人员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继续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政策时,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离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并作好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稳定工作。
    (3)中央所属的178加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建设部等11各部门(单位)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在职职工,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的规定,调整在职职工工资,并纳入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工资所需资金,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由财政部门按同类事业单位的条子政策合宪性资金渠道予以补助,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自筹资金解决。此后,这些单位在职职工调整工资按企业政策执行。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职后有关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各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中的有关规定与上述精神不一致的,按上述精神调整,其他政策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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