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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郭冬是个体户老刘的雇工。2009年3月8日,郭冬开车拉货返回老刘的商店途中,撞伤了下班后回家的卢小美。卢小美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后,要求郭冬赔偿,经郭冬所在街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卢小美与郭冬达成协议:郭冬一次性赔偿给卢小美2万元,卢小美以后不得再以此事提出其他要求。卢小美出院一个月后按医院的要求进行复查,结果表明,因创伤不能根治,将会留有后遗症。卢小美觉得郭冬的赔偿太少,又去与郭冬交涉,但郭冬拒绝再给卢小美任何赔偿。卢小美欲向法院起诉。设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主持调解,卢小美与郭冬达成调解协议,由郭冬再付给卢小美1万元。法院向卢小美送达调解书时,卢小美表示郭冬给的赔偿还是太少,拒绝在调解书上签字。人民法院又主持调解了两次均告失败,遂要双方当事人回去好好商量一下,意见一致了再来法院。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 法院仍让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的做法是错误的。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该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不能久调不决。本案中,原告在调解书送达之前反悔并拒绝签收调解书,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在继续主持调解两次后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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