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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论动机与效果的辨证统一观。
  • (1)动机与效果的概念。动机和效果是道德评价的根据。所谓动机,就是指行为主体在同社会和他人的关系中,自觉追求一定目的的自觉愿望或意图。所谓效果,则是指行为主体的个别的或一系列的行动,给社会或他人所带来的实际后果。
    (2)动机论和效果论的错误。以康德为代表的动机论者强调,评价行为善恶的根据是或主要是行为的动机,而不管行为的效果如何。以功利主义为代表的效果论者认为只有行为的后果才是评价行为善恶的唯一根据。以上两种说法都把过于复杂的善恶问题简单化,因而是错误的。
    (3)在实践基础上动机和效果的辨证统一。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要正确解决道德评价的根据问题,必须了解动机和效果的善恶在行为过程中,是怎样通过复杂曲折的关系,而达到对立统一。对于这个问题,可以从三个互相联系的方面来认识。
    首先,在道德行为总体上,动机和效果的善恶是相互贯通或相一致的。任何动机都包含对某一种效果的预测和追求,而任何效果都是受某种动机的支配所造成的。某种动机引出某种后果以后,这种后果又会强化人们原来的动机,或激起人们的新的动机。
    其次,动机和效果的统一是充满着复杂差异和矛盾的统一。这就是说,从每一个具体行动,或某一行为过程的某一阶段来看,动机和效果的相互关系,呈现出极其复杂的情形。有动机和效果一致;动机和效果不一致等几种情况。所以,我们在总体上承认动机和效果统一的同时,又应当看到这种统一是包含各种差异和矛盾的。
    再次,动机和效果的统一是以实践为基础的曲折过程。动机和效果相统一的这种过程性,是与社会和个人的实践相关联的,或者说,是由社会和个人实践的过程性所引起的。实践是动机和效果由此及彼的桥梁。因而,动机和效果之间任何性质的统一,也必然有一个或长或短的过程。
    总之,在动机和效果的相互关系上,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上述基本观点,不仅同一切非马克思主义的“动机论”和“效果论”相区别,同时,也为人们处理道德行为种的动机和效果的关系,提供了科学的理论基础。(答案来源:罗国杰《伦理学教程》P389—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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