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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应当按照哪些程序办理?
  • 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中方主要合营者,向其所在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文件,由其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全全呈报文件20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后,由中方主要合营者向拟设孚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呈报《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警》第十三条规定的文件,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中方主要合营者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按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力哩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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