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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关于争端解决的特别程序有哪些?
  • 1、第8条第5款规定,应任一成员请求,第8条第4款所指的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委员会所作的决定,或该委员会没有作出此决定,以及在各个具体案件中对通知方案所规定的各个条件的违反,均应提交有约束力的仲裁。仲裁机构应在该事项提交之日起的120日内向各成员方提交其结论。
    2、第9条授予WTO成员方协商的权利。该条款规定,尽管事实上一项补贴制度符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8条第2款所确定的标准,如果一成员方有理由认为该制度已对其国内工业造成严重损害,该成员方可以请求与采取或维持该补贴措施的国家协商。如协商未能解决问题,则可以向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提出该问题。该委员会可以提出建议。如在6个月内未遵守这些建议,该委员会可以授权申请方采取适当的对抗措施。
    3、根据第25条第9款和第10款规定,如一成员方认为另一成员方没有提供充分资料以评价该成员方补贴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一致性,则它有权提请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注意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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