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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公司是从事生物技术开发的国有企业,与乙生物研究院科技实业公司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丙股份有限公司,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2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1999年7月12日,丙公司与A证券公司签订了股票承销协议,由A证券公司承销丙公司股票25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6.88元,承销期为7月12日至8月27日。按照协议规定,承销期结束时,A证券公司如未售完2500万股夏华公司股票,则应全部自行购入。事实上,至8月27日,承销期届满时,仍有541万股股票未能售出。A证券公司由于资金紧张,不愿购买售后剩余的541万股股票。遂向丙公司提出将541万股股票全部退还给丙公司,丙公司不允,于是A证券公司又在承销手续费等问题上提出新的要求,双方协议未果,诉至法院。如果丙公司发行的股票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法律规定应如何承销?
  • 应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是指在一次发行证券承销合同中,多家证券公司联合起来共同组织承销合同,共同担当承销人,共同承担风险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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