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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代位权。
  • 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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