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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4年“五一”,王某进城看到百货公司鞋帽柜台有一双标价为98元的旅游鞋,商品名称、产地、品质、规格等均未标出,王某问售货员:“这鞋是真皮的吗?”售货员没有回答,问第二次,还是没有回答,某火了,大着嗓门问了第三次:“这鞋是真皮的?”售货员一听也火了:“你喊什么,买就付钱。”王某心想:“这鞋这么贵,应是真皮的。”于是。王某掏钱买了这双旅游鞋,回家才发现是仿皮的。第二天,王某进城退鞋,找到昨天那卖鞋的营业员,说明来意。售货员一口拒绝:“你自己挑的鞋,明码标价出了门一概不退。”双方为此吵了起来。百货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 作为消费者,享有知悉真情权,《产品质量法》第12条规定,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作为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负有不作虚假宣传、明码标价的义务,本案中,王某三次询问是在依法行使权利,而售货员没有正面回答是回避义务,百货公司对其职员的工作失误应当承担责任。商品应明确标价,在标签上标明商品的名称、品质、产地、规模、规格,等级等,在本案中百货公司仅标明了价格,其余均未明码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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