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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雷规第3.0.3条将“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列入第二类防雷。条文中说明中人员密集公共建筑指如集会、展览、博览、体育、商业、影剧院、医院、学校等建筑物。审图中有审图专家将工厂内根据计算的年预计雷击次数属三类防雷建筑物的宿舍、食堂列入此列,理由是将建规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定义在此处。本人认为有待商榷。建规中人员密集公共建筑指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是用来指导安装疏散指示标志的。如按上理解,所有办公楼均应按第二类防雷设计。 有的地方的审图专家,对所有建筑都要做防雷设计,有必要吗?譬如主门卫,内有火灾报警主机、工业电视监控主机等电子设备,应该做防雷设计,但一般的次门卫是否只做接地,不做防雷设计。
  • (1)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的定义应以本规范的条文解释为准。
    (2)建筑物是否需要做防雷设计,应根据年预计雷击次数查《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3.0.1条~第3.0.4确定,不在此列的建筑物可不设外部防雷装置。审图人员针对某些建筑物,希望设计人员增加防雷设计时,可以提建议,不可作强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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