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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论述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
  • 一、条约的效力原则上不及于第三国,这是条约法上一项重要的原则,它被称为“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或称“条约不及第三国”原则。具体而言,条约在原则上只在当事方之间构成法律,只对缔约方发生法律效力,而对第三方没有法律拘束力,即对第三方既不创设义务,也不给予权利。所谓“第三方”,即非条约当事方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等。
    二、条约相对效力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它如同其他法律原则一样也存在例外的情况。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在某种情况下,条约可以对第三方产生一定的效果或影响。
    1、条约为第三国规定义务。
    根据《公约》第35条的规定,在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下,条约可以为第三国规定义务:
    (1)条约当事国有为第三国规定该项义务的意图;
    (2)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该项义务。
    2、条约为第三国规定权利。
    根据《公约》第36条的规定,如果某一条约对第三国规定权利,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若第三国无相反的表示,应推定其同意,但条约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3、第三国义务或权利的取消或变更。
    根据《公约》第37条的规定,除非另有协议,否则,要取消或变更第三国担负的义务,须经条约各当事国与该第三国的同意;而要取消或变更第三国的权利,则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4、条约所载规则由于国际习惯法而对第三国有拘束力。
    根据《公约》第38条的规定,无论是条约的规定嗣后发展为国际习惯法规则,还是条约的规定是对国际习惯法规则的确认,条约的规定作为公认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对第三国有拘束力。
    三、关于条约与第三方的关系,除了《公约》的上述有关规定外,在国际实践中,关于边界和领土变更的条约所规定的新的边界或领土的归属,应被第三国所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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