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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哪些人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 《慈善法》第十六条规定:下面三种人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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