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 简答题哪些人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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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第十六条规定:下面三种人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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