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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试论一项财产被作为信托财产进行信托后所具有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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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财产一旦被作为信托财产进行信托,便具有了以下三种特性:
1、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1)受托人的信托财产应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区别对待,分别核算,以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就从委托人名下转移给受托人,成为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然而,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在法律上的所有,并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他人的利益,即为了受益人的利益。
2)受托人拥有多份信托财产,对这些由不同委托人信托的信托财产,受托人也要分开经营,分别核算,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因为委托人不同,信托目的不同,管理和运用的方式也不同,所取得的效益也不同。
3)委托人把某项财产信托出去而成为信托财产后,这部分信托财产同委托人的其他财产也要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委托人在信托期间对信托财产不具有处置权,未经受益人同意,不得变更受益人或解除信托,信托也不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而终止。
2、信托财产的有限性。
指受托人在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运用,具有一定的限制。受托人在运用自己的固有财产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应遵循委托人确定的信托目的,不能随意改变,不能为自身利益去使用信托财产,如果受托人未经委托人或受益人同意而擅自改变财产的运用,违背信托约定,或利用信托为自己谋利益,委托人或受益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赔偿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3、信托财产的物上代位性。即在信托期间,由于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的形式可以发生变化,价值量也会有所增减,所有这些变化都不影响其作为信托财产的性质,信托当事人对信托财产的权益也不改变。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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