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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市环保局的监察人员在对该市的一家炼油厂的含油废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设施未运行,通过监测,该厂的外排废水中石油类严重超标。环保局对该厂依法责令重新使用含油废水处理设施,并处罚款。该厂接受处罚立即重新启用废水处理设施。市环保局在实施处罚一周后又去该厂进行现场检查,再次发现处理设施停运,检查人员马上联系监测采样人员,但该厂马上开动处理设施,为了避免监测人员采集到水样不能反映设施未运行时污染物排放的真实情况,监察人员立即采集了水样并填写了现场监察记录但该公司相关人员拒绝在现场记录上签字。水样经过环境监测部门检验污染物严重超标,环保部门依此对该厂再次进行处罚。市环保局对该厂进行再次处罚的决定对不对,请说明理由。
  • 环保局对该厂再次处罚的决定是正确的。《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水污染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本案该厂的行为是闲置污染处理设施,未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的违法行为。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的规定,该市环保局对该厂第一次闲置污染处理设施的处罚是正确的。对照本案,该厂擅自停运处理设施的行为有中断,前后擅自停运污染处理设施的行为属于两次违法行为,因此环保局可以实施再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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