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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经营者进行处罚吗?
  • 无权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两个部门负责实施。环保部门负责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违反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产生噪声污染,以及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环境噪声等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
    法律的这种分工,实际上就是给行政机构确定了职责范围。各个行政机关只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实施管理,包括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如果一个部门实施了本来应由另一个部门实施的管理职责,就属于行政越权行为,是非法的。一旦被管理者提起行政诉讼,越权的机关必然败诉。因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去实施法律规定应由公安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
    环保部门在接到这方面的投诉后可以告知投诉人依法向公安机关投诉。如果公安机关不履行制止污染的法定职责,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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