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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企业建设项目不执行“三同时”,现场监督时又拒绝检查,申报登记时又谎报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此,能否采用刑法上的数罪并罚原理,在同一处罚决定中对同一单位的多起违法行为进行合并处罚,亦或分别处罚,还是应在不同处罚决定中逐一处罚?
  • 可以同时给以处罚,可以制作一个决定书。同一个企业,既违反“三同时”,又拒绝现场检查,还谎报排污情况,这是我国环保法律所规定的三个不同的违法行为,当然可以同时给以处罚。至于能否在同一决定书中给予处罚,仅是决定的形式问题,从效率和经济原则考虑,如果处罚决定是在同一时间作出的,又是处罚的同一相对人,当然以制作一个决定书为宜。否则,制作多个处罚决定书,不仅浪费人力、物力,而且还会造成公文的繁杂。在同一决定书中给予合并处罚,既包括不同种类处罚的合并,也包括同一处罚种类不同处罚程度的合并,如不同违法行为的不同罚款数额的合并。在合并罚款额时,可以仿照刑法中数罪并罚的规则,以总的罚款额低于各违法行为罚款额之和为宜。
    然而,应当注意的是,对同一阶段内连续实施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应给予合并处罚。如某企业为了避免其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而向环保部门谎报情况,结果在建设时又未建设本应建设的“三同时”规定的行为,谎报情况仅作为违反“三同时”的一个情节加以考虑。
    在同一处罚决定书中对多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可能会涉及到行政机关的罚款数额权限问题,因为我国环境法中规定了不同级别行政机关的罚款限额。为了避免罚款权限额方面的争议,行政机关在制作罚款处罚决定书时,一定要写清对每一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以表明对多个违法行为的合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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