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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论述监督的特征。
  • 1、监督主体的多样性。一个完整,健全的监督体系,意味着各种监督主体并存,且充分发挥各自的监督功能。在我国,执政党各级组织,各级国家立法机关,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各级国家审判机关,各级国家检察机关,全国各级政协以及各种社会力量,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都是监督的主体,都有权对公共权力的活动实施监督。
    2、监督对象的特定性。监督的对象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这些机关和人员掌握着公共权力。公共权力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必然会被滥用,也必然会产生腐败。抑制权力滥用,权力腐败的最可靠途径只能是严格的,全面的,持续的监督。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区分并非绝对的,监督主体有时就是监督对象,反之亦然。为了保证监督的有效性,在具体监督主体依附或者受制于监督对象。
    3、监督内容的广泛性。监督的内容是被监督对象行使公共权力的各项活动,例如制定法律以及公共政策的活动,执行法律或者作出行政处理的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公平性,公正性,成本,效率等。对国家公职人员而言,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其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4、监督依据的法定性。监督是一种法制监督,以法律为基础耐而不是以监督主体的正义感,道德感为基础。目前,我国监督依据体系已初步形成,各监督主体的监督活动已基本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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