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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 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有七个:
    (1)船舶说明。
    期租船租赁时间长,且船舶在租期之内,由承租方经营管理。
    (2)租期。
    租期的长、短主要根据租方的需要来定。在洽租长期租船时,要考虑在这段时间之内,有无稳定的基本货源。通常租期的订法有三种:暗含伸缩性、明确规定伸缩时间和规定没有或暗含没有伸缩。
    (3)交船。
    指船东依据合同,将船舶和船员交给租船人使用,此时是租期和租金开始计算之时。交船地点选择的关键在于,承、租双方都希望将船舶空放的经济损失降低到极限。通常在交船时,船舶应当满足的条件有:装货已准备就绪;货舱已清扫干净,适于装载约定的货物;船上存油量和船上设备,灭火设备、护货板等等完备无缺,符合租约规定。船舶文件齐备且有记录;船舶必须适航。
    (4)租金。
    为取得船舶使用权向船东支付的费用叫做租金。习惯上租金按每30天,或每日历月每夏季载重吨计算。也以可按整条船每天若干金额计算,两者之间可以相互换算。
    (5)停租与复租。
    停租,指在租期之内,因约定的原因,船方人员或因物料不足、机器故障、检验船舶、修理等船方责任事故,造成的租方租期的损失时,租方有中断支付停止使用船舶期间租金的权利。所有期租合同中都订有这一条款。在引用这一条款时,租方有说明时间损失原因的责任,已付租金可按比例扣除。
    (6)还船。
    租期满时,租船人有义务按照租约规定的地点和条件将船还给船东。还船之时就是租金停付之日。
    (7)转租。
    转租条款,明确租船人在租期内,有权依据合同将所租来的船舶转租给别人,但是,在转租时,租船人仍有义务履行原租船合同。长期租船的条件下,租船人有时会因货源或经营决策等原因,将租船转租给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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