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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欧洲联盟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 基本特点:
    (1)欧洲联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欧洲联盟法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国际法。欧洲联盟虽然是主权国家的联盟,但它是一种特殊的国际组织,它在某些领域具有主权权力,其机构具有超国家性,它有制定各种形式的政策、法规,调整成员国及其公民、法人的法律关系,所以,欧洲联盟发的性质已超越了一般意义上的国际法。
    (2)欧洲联盟法不同于国内法。尽管它与成员国国内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但它是独立于国内法的单独的法律体系。又由于欧洲联盟法与一般国际法一样,缺乏强制执行能力,欧洲联盟本身不是国家,没有军队、警察等国家机构,它的存在和发挥作用。均需依靠欧洲联盟法制度,而欧洲联盟法的效力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各成员国的态度。
    (3)欧洲联盟法不仅兼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某些因素,同时也是在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强烈影响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4)欧洲联盟法在欧洲统一化的运动中逐渐发展和完备,已经打破了传统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融合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不同特点,称为一个“自成一类”的法律体系。
    历史地位:开创了新的法律模式,进一步促进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相互融合,不但对欧洲联盟各成员国,而且对世界法律文化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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